2017年还能玩P2P吗?

2024-05-20 03:30

1. 2017年还能玩P2P吗?

2017年是P2P行业最不平凡的一年,整改之年并不是说不能玩了,原因如下:
 一、互联网金融已在中国普及
这可以说是最好的地利条件了,大家都知道,智能手机普及率已经达到了85%,你想理财,通过手机不但随时随地可以操作,而且更加简便,收益更好,体验更好。都说这是最坏的时代,我觉得我们是赶上最好的时代,互联网金融的普及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多姿多彩。
 二、国家频出利好P2P的政策
这个条件就是天时了,去年国家已经明确了P2P网贷的合法身份地位,P2P经历了监管政策从无到有的过程,虽然被称为史上最严监管,但最大的受益人是投资者,所以这对我们来说是重大利好的。2016年网贷行业总体贷款余额已经达到了8162.24亿元 ,同比2015年同期上升100.99%。按目前增长态势,预计2017年年底网贷行业贷款余额或超1.3万亿元。
  三、P2P服务竞争加剧,有利于投资人
最近有人问,P2P整体收益在下降,是不是P2P平台整体交易量下滑了,我们想借用马云的一句话:有人说实体经济不行了,那是你们家的实体经济不行了,跟实体经济有毛关系?你没看到房易贷和那些优质平台投资者的理财热情?这就叫优胜劣汰!
P2P现在天时地利人和都有,所以,请看准趋势,放心理财!

2017年还能玩P2P吗?

2. P2P新规十二

《办法》对网络借贷进行了界定,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也就是说,P2P平台只是个体和个体的借贷平台,这就是P2P的本原,为此,《办法》用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了12种禁止行为。

(一)禁止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这一条禁令是直接针对最严重的平台自融问题和资金池问题而设立的。如今很多跑路出事的平台都存在自融问题,包括E租宝也是采取炮制虚假债权的方法进行变相自融。

这种收到大家的钱,不拿去给真实借款人,而拿去自己用了的行为才是最为可怕的,危害极大。当然,除了不能自融,也不能给自己的关联企业或个人融资,变相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也将被禁止。

(二)禁止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这一条是为了禁止平台用各种办法来规避上一条的规定,继续把投资者的钱留在自己手里做资金池,但这一条主要是强调资金要有第三方托管,如果没有第三方托管,那肯定涉及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可以预见到,未来没有银行等权威资金存管方愿意进行资金存管业务的P2P平台都将很难生存下去。

(三)禁止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在所有禁令中,这一条是杀伤力最大,也是最难执行到位的。因为中国当前信用体系不健全,网络借贷信用体系就更糟糕了。现在市场上绝大多数的P2P平台,都不同程度承诺提供担保或者保本保息。

《办法》里出现这一要求,一方面是强调纯信息中介的P2P平台不应该提供担保和承诺保本保息,因为这样就异化成了信用中介;另一方面其实就是希望所有的P2P投资人能够有风险自担意识,打破中国投资者那种不出问题追求风险收益、出了问题又去找政(府)闹,总是习惯于刚性兑付的思维惯性。

(四)禁止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未来,P2P也不是你想买就能买的了。因为细则对出借人也设置了金融门槛,例如需要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等要求。

(五)禁止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也就是明确P2P平台不能充当银行的角色,不能创造货币。事实上,如果一个平台不能自融资和归集资金,自然也就无法实现“发放贷款”的功能了。

(六)禁止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由于投资者希望的投资期限往往比较短,特别是有些投资者希望资金是灵活、随时可用的,而融资方则往往希望借钱的时间可以长一些。这么一来,就会形成一种短借长贷的市场需求。

这种情况在银行很常见,但是作为纯粹的信息中介,P2P平台就不能采取这种方式。所以目前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错配的情况将来应该会在P2P市场中逐渐消失,这也意味着现在非常火热的P2P活期理财产品未来的命运将存在巨大变数。

(七)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对于大部分P2P平台来说,这一条规定没什么影响。反倒是对一些规模比较大,已经走在监管之前的大平台有一定的影响。

正是由于看到了P2P市场有巨大的监管风险,所以许多靠P2P起家的公司已经转型成了多元化的理财平台,代销包括银行、券商、基金、保险、信托等在内的各类正规的理财产品,今后这些平台可能就必须要剥离这些代销业务了。如果你投资的P2P平台也存在这些理财“功能”,你就要当心了。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这还是在强调其借贷双方的信息中介角色,不能一边当信息中介,一边又充当代理机构。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这一条也很重要,实际上就是迫使平台要大幅增加透明度。而事实上,到目前为止所有出事的平台恐怕都不满足这一条的规定。

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规定,P2P平台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还应该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以及管理团队情况等。

(十)禁止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在2015年上半年的牛市中,不少P2P平台便做起了股票融资、配资的业务,即投资者给他们的钱不再是拿去给公司经营生产或者个人消费,而是给其他投资者拿去放大杠杆炒股票了。所以今后这类主打股票配资的P2P平台恐怕就会变得非常危险,建议投资者不要碰。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P2P和众筹本来就是互联网金融的两个分支,P2P归银监会管,众筹归证监会管。如果P2P也和众筹混在一起,那就会给监管带来巨大的麻烦。所以P2P和众筹一定要划清界限。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2016年p2p发生了什么?

2016年3月5日,****期间,互联网金融第三次被写进****工作报告,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而去年的表述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从“促进”到“规范”,表述上的细微差异中却透着十足的深意。这充分说明****相关部门已注意到2015年借用互联网金融的外衣进行监管套利、扰乱金融市场、劣币驱逐良币、损害投资人权益的乱象,尤其以假冒伪劣的部分P2P害群之马为甚,行业势必将迎来强监管时代。
 
看点2:
 
2016年3月25日,这一天是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进程中最为神圣的一天,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揭牌成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建立的国家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得到了****、****的高度重视,是我国行业协会脱钩改革后第一个承担特殊职能的全国性行业协会。这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在行业自律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行业将迎来更加明确的“家规”。
 
看点3:
 
2016年4月14日,****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整治旨在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这意味着P2P行业中伪创新、自融、非法集资、资金池、跑路等歪风邪气将会得以严厉地遏制,真正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普惠金融的好平台得到保护和鼓励。
 
看点4:
 
2016年7月18日,自“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出台至今,一周年纪念日。在这逝去的365个日夜里,P2P行业风云变幻:从之前的蛮荒野蛮到当下的整治洗牌;从之前的“三无”到当下的“三有”;从之前的劣币驱逐良币到当下的良币驱逐劣币。行业的成交量不断创新高,行业的退出平台不断增多,行业的收益率不断下降,行业的初心正不断回归,P2P正向好孩子转变。
 
看点5:
 
2016年8月14日,银监会向各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26条,对银行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了规定。对于此份征求意见稿,应结合当前的P2P生存形势,辩证地看待P2P资金存管问题,既不高估亦不低估:1、存管进度不要高估;2、投资安全不要高估;3、存管趋势不要低估;4、平台压力不要低估。资金存管是实现穿透式监管的重要举措,让我们期待2017年行业资金存管能够落到实处。
 
看点6: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委****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这部暂行办法千呼万唤始出来,但比市场预期的来得早,对于行业的监管将有法可依。暂行办法亮点频频,放了几个大招:平台融资限额的规定对大多数平台可谓当头一棒;划出13个行业红线不能碰;缩短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这一暂行办法将成为P2P行业前进的指挥棒,指明了各平台前进的方向。
 
看点7:
 
2016年10月13日,****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了“一行三会”联手17部委制定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银监会官方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2P专项整治分三步走:行业摸底排查阶段、分类处置阶段、总结督导阶段。从4月14日的电话会议到10月13日对外发布,正好过去半年时间,综合当前行业运行数据情况来看,P2P专项整治的成效凸显,行业的正气逐步形成,邪气显著遏制。
 
看点8:
 
2016年10月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颁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标准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在互金七大业态中,P2P的信息披露指引最先出台,表现出监管层对P2P业态的重视程度。P2P的信息披露指引从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项目信息三个维度分列9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披露65项、鼓励披露31项,可谓史上最严信息披露。这意在对P2P的本职工作进行强化,P2P是信息撮合中介,本职工作就是要充分降低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让彼此在公开、透明、公平的条件下进行投融资决策。
 
看点9:
 
2016年11月28日,网传影印文件《关于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开始在朋友圈内广泛传播。备案指引针对P2P网贷平台的经营范围、公示、法定代表人承诺、备案内容、ICP许可、银行存管以及最终期限都有了详实的规定。各地备案工作有望在P2P整治结束后启动,没有通过省金融办备案的平台将会退出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存量平台和新增平台进行了事前把关。尽管来说,备案制不等于背书制,做不了平台的护身符,但寻求备案通过将是明年各大平台的头等大事,且行且珍惜。
 
看点10:
 
2016年11月某日,根据第三方数据统计, P2P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突破30000亿。虽然这个数据与传统银行业的贷款规模来比如九牛一毛,但是这个数据对于新兴的网贷行业来讲,实属不易,数据的背后有太多的付出和努力。30000亿的取得,得益于相关****的正名和支持,得益于一帮不忘初心、创新发展的网贷人,得益于行业自律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多方力量的集体汇聚。相信这个数据将是整个网贷行业发展历程中的一个新的起点,未来随着网贷行业规范化发展,市场接受度、认可度和参与度提升,网贷成交量将会不断刷新新的记录。

2016年p2p发生了什么?

4. 2017年P2P存在哪些风险

去年是监管元年,今年也是网贷行业关键的一年。个人认为2017年网贷行业会存在以下风险:
跑路风险
随着整改的进一步加码,不少平台将会走向消亡,消亡的方式,有良性退出,也有爆雷跑路。所以,在这个节骨点上,投资者千万不能粗心大意,要密切关注行业发展的趋势和监管落地的时间节点。
经营风险
目前网贷平台的竞争可以说是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平台要想获得生存,需要在资产端和投资端同时发力,但大家都知道,平台运营的成本居高不下,这不仅包括获客成本,还有资产端市场的开拓,这就很容易导致资金链断裂的运营风险。平台同质化严重,平台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特色化产品不足,是存在运营风险的潜在原因。
政策风险
说到政策风险想必大家心里都很清楚,比如,网贷备案管理、银行存管、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信息披露等等,这都可以说是政策风险,其中银行存管、网贷备案、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更被视为“隐形门槛”。
转型风险
根据《网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条框框,就有90%以上的平台需要转型。对于众多平台来讲,转型的路径还是有很多的,比如房易贷转型为私人P2P,因此,作为网贷投资人,一定要关注平台的合规转型情况,以及通过对平台日常运营的判断,形成一定的前瞻性认识,避免平台转型失败带来的损失。

5. p2p监管政策大概什么时候出台

  p2p监管政策大概2015年年底时候出台

  1,在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率先落地之后,P2P行业逐渐走向规范化健康化,银监会针对P2P行业的监管细则草案已基本制定完成,有望2015年底前公布。

  2,《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P2P网贷平台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这些无疑为互联网金融P2P创新留出了更大空间。

p2p监管政策大概什么时候出台

6. 听过p2p监管政策要出台了

 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对于P2P网贷行业而言,此次《意见》出台最大的关键点之一是正式明确了P2P网贷企业和P2P网贷业务的合法地位。

  此次监管政策对于P2P行业的利好:

  第一,《意见》第八条明确指出P2P网络借贷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终止了之前各界对于P2P网贷是否处于法律边缘地带等话题的争议,应该说此次《意见》为P2P网贷企业的合法地位进行了正名。
  第二,《意见》第八条明确提出了P2P网贷平台可以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表明了P2P网贷平台从事网贷信息中介服务业务的合法性。

  前期,P2P网贷行业多家平台寻找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商谈资金托管业务无果,多数传统金融机构持观望态度,此次《意见》的出台无疑给行业和传统金融行业一剂强心剂。

  P2P网贷行业资金银行托管合作业务将逐步上演,不合规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托管方式也将逐渐离开P2P网贷市场,P2P网贷行业发展将更加规范化。

  此次《意见》出台对于P2P网贷行业的最重大的意义是为其正名,确立了P2P网贷的合法地位,为P2P网贷指派了明确的监管机构,为后期资金在传统金融机构的托管业务及网贷信息中介服务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整个P2P网贷行业的发展。

7. p2p政策始作俑者

法律分析:P2P创始人是英国的Zopa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p2p政策始作俑者

8. P2P行业的监管政策什么时候才会出台呀?

具体细则,今年5月前应该会出来。目前已经由银监会给出了10大原则:
1.P2P的发展要坚持业务本质,不得建资金池。

2.落实实名制原则,资金流向要清晰。

3.P2P要清晰业务边界,区别于其他法定金融业务,打击冒名非法经营。

4.P2P要有行业门槛。

5.贷款人和投资人的资金要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管代替托管。

6.P2P自身不担保,引入的担保机构要有资质,不能承担过多担保倍数。

7.要有明确的收费机制,力求长期的发展,不能盲目追求高收益。

8.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既要披露自身和运营信息,也要进行风险提示。

9.要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推动行业标准化和信息共享,打击伪P2P。

10.坚持小额化、普惠金融、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