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期间产生收益归谁

2024-05-08 00:33

1. 质押期间产生收益归谁

法律分析: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质押期间,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三) 海域使用权;(四)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 交通运输工具;(七)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质押期间产生收益归谁

2. 质押期间产生收益归谁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质押期间,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一、质押权抵押和质押扣押的区别
质押抵押和扣押的区别如下:
1、质押是指以动产、权利为质押物进行出质为债务进行担保;
2、抵押是指不动物作为抵押物为债务担保;
3、扣押不属于担保的方式,是法律上的暂停对于事物或人的处置权或自由。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什么叫质押什么叫抵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 利用质押物投资收益归谁

质押一般是短期的债权的转移,当质押期限到了之后,质押人可以将质押物收回。不过质押物在质押期间的归属等容易有纠纷,比如股权等质押物可以产生一定的收益。那么,利用质押物投资收益归谁?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利用质押物投资收益归谁      抵押期间抵押物产生收益的,债务人违约或者不履行债务时,收益是归抵押权人所有的,而质押的孳息归质权人所有,但合同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二条      【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二、集体资产能抵押担保吗      集体所有制的资产,如果经集体同意的,可以抵押贷款。但如果房屋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不得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三、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有哪些      第三百九十九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上就是快车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利用质押物投资收益归谁”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质押合同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利用质押物投资收益归谁

4. 为什么抵押物的收益不归抵押权人所有

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只能依照《担保法》规定的方式来实现,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

5. 质押物的所有权归谁

法律分析: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依然属于抵押人所有,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不可能享有所有权。抵押期届满,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时,若抵押权人拍得抵押物,那他则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一般来说,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没有直接的处分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押物的所有权归谁

6. 质押出期后收益归谁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质押期间,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一、保证抵押和质押留置定金有什么区别?
都属于合同担保的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
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金。
二、质押权的含义
质押权也叫做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质押的分类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担保。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什么是动产质权纠纷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具有的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7. 质押物的所有权是谁

质权属于担保物权。质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质押财产)出质给债权人(质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权人的权利限于占有质物,但不可取得质物的所有权,质物的所有权属于出质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质押是什么
(一)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设定质权的行为,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债务人或第三人用于质权担保的财产为质权标的,称为质物;占有质权标的的债权人为质权人;提供财产设定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又称为质押人。
(二)质押的特征
质押行为的特征是通过质权表现出来的,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也就当然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性。质权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质权具有从属性
质权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权利,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质权为从权利,质权具有从属性。质权的从属性,又被称为附属性和伴随性,质权以主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在主债权无效或因其他原因不存在时,质权也就不能存在。主债权转让时,质权也应随之而转移,质权不能脱离债权而单独让与。主债权消灭,质权也当然随之消灭。
2、质权具有不可分性
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地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清偿也不受影响。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表现在质物发生毁损、灭失或者在其价值形态发生改变时,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代位物上。我国民法典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4、质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质权虽由质权人占有质物,于债务履行前有留置的效力。但质权的根本效力不在于留置,而在于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二、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1、权利性质上的不同
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而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3、抵押权和质押权优先受偿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然而按照物权效力的一般原理,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由于抵押权和质权均为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则上应以抵押权和质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权和质权顺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权和质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清偿。

质押物的所有权是谁

8. 什么是质押?质押物产生的孽息归谁收取?

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质押期间,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