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应移交哪些资料

2024-05-19 19:28

1.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应移交哪些资料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应移交哪些资料

2.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应移交哪些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摘要】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应移交哪些资料【提问】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回答】

3.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应移交哪些资料?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应移交哪些资料?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应移交哪些资料需要移交资料如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应移交哪些资料?

4. 原物业管理企业撤管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哪些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附图;   
(三)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设施设备的出厂随机资料,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业主名册;   
(七)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八)物业费用收支账目,债权和债务;
(九)物业委托第三方管理的项目的合约;
(十)物业接受业主托管的项目、资料及协议等

5. 业委会成立后物业应该移交哪些资料

业委会成立物业应移交以下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附图;   (三)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设施设备的出厂随机资料,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业主名册;   (七)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八)物业费用收支账目,债权和债务;(九)物业委托第三方管理的项目的合约;(十)物业接受业主托管的项目、资料及协议等。【摘要】
业委会成立后物业应该移交哪些资料【提问】
业委会成立物业应移交以下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附图;   (三)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设施设备的出厂随机资料,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业主名册;   (七)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八)物业费用收支账目,债权和债务;(九)物业委托第三方管理的项目的合约;(十)物业接受业主托管的项目、资料及协议等。【回答】

业委会成立后物业应该移交哪些资料

6. 交房前建设方应向物业公司移交哪些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及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详情参见《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7. 交房前建设方应向物业公司移交哪些资料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除此之外,主要是移交买房人的一些资料,包括:业主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开发商在售房时对买房人的一些承诺和相关合同条款。

交房前建设方应向物业公司移交哪些资料

8. 物业承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向物业公司移交哪些资料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风险提示: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 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 业主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