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2024-05-19 23:06

1. 青海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一)省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同时,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权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二)省国资委与财政厅的关系。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厅监督,其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财政厅备案,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起草拟定征求财政厅的意见。省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费用等,由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并负责管理和监督。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省政府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全省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财政厅监督。

青海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2. 青海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介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2号),设立青海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3. 青海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国资委内设4个职能机构和机关党委。(一)产权管理处(二)统计评价处(三)业绩考核与监事会工作处(四)党群工作处(挂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牌子)机关党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